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22民初3880号之二
原告: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乔,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四川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为有效防止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发布通告,要求对本市进行静态管理,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柴俊彦
人民陪审员 胡贵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杨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