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执保337号 申请人:***,男,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芦港再制造产业园168号 被申请人:***,男,住山东省东明县。 关于***与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2023)鲁1728执前调267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35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8执保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