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执保337号
申请人:***,男,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芦港再制造产业园168号
被申请人:***,男,住山东省东明县。
关于***与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2023)鲁1728执前调267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35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8执保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