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8086号
原告:***,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被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被告: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78××××。
住所地:长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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