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振智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振智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1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振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昆石高速公路**关K0+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振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振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执行费1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0111执4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