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兰溪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1民初2220号
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聚业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DKKB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马涧镇兰浦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8Q85Q62。
法定代表人:金骏,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