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2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2层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926631494。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69033872B。
法定代表人:欧阳翠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黄仲裁字第6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平湖××路××花园××期××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幢××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