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区安通运输经营部、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459号
原告:黄山区安通运输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马路组47号。
经营者:陶文革。
被告: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山区安通运输经营部诉被告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黄山区安通运输经营部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山区安通运输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区安通运输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黄山区安通运输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黄云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房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