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21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2层26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翠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10605532.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413552元,余下欠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皖1003执21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