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裁决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异5号
案外人:王品先,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2层262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翠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鑫公司)与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仁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品先于2022年2月1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黄山区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品先称:2019年6月24日,本人与宇仁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黄山区房产,并于同年6月25日付清全部购房款842114元。2021年2月23日,本人交清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4391元,并办理了验房、收房手续,拿到了房屋钥匙,合法占有房屋。期间本人多次找到宇仁公司要求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未果,后得知案涉房产于2021年4月23日被黄山区法院(2021)皖10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王品先认为案涉房产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绘宸花园五期2幢3-902室房产的查封。王品先提交证据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19页)、《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26页)、发票及收据(复印件,1份5页)。
申请执行人柘鑫公司及被执行人宇仁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2019年6月24日,王品先与宇仁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黄山区房产,同年6月25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942114元。2021年2月23日,王品先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4391元及相关交房费用。期间王品先多次找到宇仁公司要求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但因宇仁公司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大证,导致王品先无法进行产权登记。另查明,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2021)皖10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案涉房产。
本院认为:王品先与宇仁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品先在本院查封之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了案涉房产,并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并非王品先自身原因造成。因此,王品先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和使用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应依法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山区房产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范国际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