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异1号
案外人:杨俊磊,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案外人:耿晓庆,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保全人: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2层262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翠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鑫公司)与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仁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俊磊、耿晓庆于2022年1月4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黄山区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杨俊磊、耿晓庆称:2020年12月3日,本人与宇仁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黄山区,合同约定总价款866898元,合同签订当日本人已缴纳首付款266898元,余款600000元已提交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资料,后因案涉房产被查封贷款未审批通过。现本人愿将剩余房款600000元一次性支付至法院账户,保障柘鑫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案涉房产系本人名下唯一住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情形。综上,杨俊磊、耿晓庆认为其系案涉房产所有权人,法院查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解除对绘宸花园五期1幢2-1001室房产的查封。杨俊磊、耿晓庆提交证据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18页)、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1页)、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1页)、黄山市黄山区居民个人无住房登记证明表(原件,1份2页)、承诺书(原件,1份1页)。
申请执行人柘鑫公司、被执行人宇仁公司均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2021)皖10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位于黄山区。2022年1月4日,杨俊磊、耿晓庆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杨俊磊、耿晓庆称合同约定总价款866898元,已缴纳首付款266898元,承诺将剩余房款600000元一次性支付至本院账户交付执行,但至今未兑现。
本院认为:杨俊磊、耿晓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提出案外人异议,但其提供证据多系复印件,无法审查真实性。同时,杨俊磊、耿晓庆称合同约定总价款866898元,已缴纳首付款266898元,余款600000元自愿一次性支付至法院账户交付执行,但至今未兑现,其已支付的价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综上,杨俊磊、耿晓庆提供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杨俊磊、耿晓庆申请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但其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杨俊磊、耿晓庆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范国际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