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2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2层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926631494。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69033872B。
法定代表人:欧阳翠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黄仲裁字第6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平湖西路南侧绘宸花园五期2幢1-201室、2幢1-301室、2幢2-201室、2幢2-202室、2幢3-102室、2幢3-201室、3幢1-201室、3幢1-301室、3幢3-102室、3幢3-201室、3幢3-202室、3幢3-302室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友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