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执279号之一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2层2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926631494。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
被执行人: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PHALB7C。
法定代表人:汪文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495121.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023元、执行费548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联系过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法人汪文彬,每次都说和拓鑫公司刘文兵私下商量,到现在没有结果,该公司银行账户也没有查到有钱,也未发现有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法院已冻结其对公账户以及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723执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纪智胜
审判员  方胜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学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