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3民初8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2层2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92663149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