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森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森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凯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6636号
原告:宁波森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99454438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谷中路东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凯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3836653H)。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杨子江路8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森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凯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森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凯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宁波森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