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28财保866号
申请人:金乡县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卜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8510075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锦绣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QWG3B3。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5832682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大南路支行账户1105********、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宁河支行账户1205********中的存款及被申请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账户3705********中的存款共计1363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金乡县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乡县四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大南路支行账户1105********、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宁河支行账户1205********中的存款及被申请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账户3705********中的存款共计136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或查封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02元,由申请人金乡县四通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