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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402民初4503号 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大道与济广高速入口交汇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MJKHD6R。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路产设施修复损失3574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6日23时36分,在济广高速公路397KM+800M处西幅,***驾驶冀JJ××***车追尾****驾驶的皖K9××***号车,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多车相撞,路产设施损失及三人死亡。***因刑事犯罪自2021年9月起于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至今。因路产设施损失,原告需要修复,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无异议,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6日23时36分,***驾驶冀JJ××***车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397KM+800M处西幅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驾驶的皖K9××***号车追尾碰撞后,冀JJ××***号车所载泥土遗撒,随后****驾驶冀J7××***/湘G××***号车、****驾驶的闽闽E7××******A××***车、****驾驶皖M皖M2××***M皖M××***、****驾驶豫EQ豫EQ××*******驾驶皖SK皖SK××*******驾驶宁AU宁AU××*******驾驶京QW京QW××*******驾驶鲁HG鲁HG××***驶至上述地点时,因泥污路面湿滑,致使八车先后失控侧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受伤,十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冀JJ冀JJ××***冀J7冀J7××***×湘G××***闽E***闽E7××***×鲁A××***M2××皖M2××***×皖M××***K×××皖SK××***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商丘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均无责任。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的路产设施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河南信誉价格事务所于2021年5月6日作出河信鉴评字[2021]057号评估意见书,评定路产损失4866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0元。 另查明:被告***驾驶冀JJ×***冀JJ××***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驾驶的皖K9×***皖K9××***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0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闽E7×***闽E7××***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冀J7×***冀J7××***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豫EQ×***豫EQ××***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鲁HG×***鲁HG××***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宁AU×***宁AU××***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京QW×***京QW××***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皖M2×***皖M2××***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被告***驾驶冀JJ×***冀JJ××***商业三者险限额已用尽;****驾驶的皖K9×***皖K9××***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已用尽。对案涉路产损失,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豫1402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路产损失1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和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531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除***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已经完成赔偿1591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路产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均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依法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依法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本案3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先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分别赔付的1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没有起诉的其他保险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预留给同一事故其他受害人。本院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路产损失为4866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51660元。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35742元[(51660元一无责交强险财产损失600元)×70%]。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路产损失357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7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