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22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亲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亲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9MJY2M27,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河路中段71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5351.35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513.5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36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6月20日03时许,原告**驾驶苏A6××**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朱砂镇境内,所驾驶车辆与高速路上动物(牛)相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和驾驶车辆严重损坏,经开封市高速公路交警管理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本车不承担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被告存在严重监管不当造成此次严重事故,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如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审查,该事故发生地大广高速西半幅1953KM处不属于被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管理范围,故原告起诉属主体错误,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27.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