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13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招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交投公司”)、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交通设计院”)、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路工程咨询公司”)、河南中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高新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路局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第四航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7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金招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交第四航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省交通设计院、河南公路局公司、中天高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7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