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恒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6民初687号
原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伟。
被告:河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汇成国际**座**层**
法定代表人:徐伟峰。
原告***诉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有内固定暂时不能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待内固定取出后再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