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恒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恒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6民初1172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金恒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汇成国际B座21层2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春峰,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恒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