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初字第102号
原告华润置地有限公司(CHINARESOUCESLAND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华润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敏,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审批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肖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