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广州市邦恒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均石马经济联合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423号
原告: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注册地英属开曼群岛,主要营业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6楼。
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寅翀,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邦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1号36层自编16单元。
法定代表人:扶而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寅翀,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石马经济联合社,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广州市邦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石马经济联合社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广州市邦恒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11元,减半收取计44105.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广州市邦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