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4114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吕兴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吴祝莉,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维科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吴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维科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8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908元(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杰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