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7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花海欢乐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良西镇新松里村风门坳、连坑一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L20X13。
法定代表人:莫昔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丽,女,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西路13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8577155X8。
法定代表人:陈锡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成,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花海欢乐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花海旅游公司上诉请求:一、驳回判决主文中的广东花海欢乐世界支付工程款173716.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安信公司;二、判令安信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1896.62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程序不当,法律适用不当。一、安信公司起诉的标的与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合同金额不相符,后期增设工作双方并无确认。同时安信公司提供的单据上面广东花海旅游公司也明确写着:“确认数量无误”,也就是说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对于安信公司提供过来的材料进行数量核实而非单价和总价格。二、该合同工程尚未完工且未进行验收,不存在结算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安信公司收尾工程未完成,工程期间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一直也没有提供解决方案或进行解决,在工程出现问题时,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催促维修,广东花海旅游公司一直以工程尾款不支付为理由拒绝维修服务。工程中涉及的监控、音响设施无法正常提供给广东花海旅游公司使用,安信公司一直强调资料移交给广东花海旅游公司,自行认为签收文件就是好确认工程完成验收,这完全不符合工程验收手续,双方没有确认的工程,提交资料后默认为工程交付使用是不符合工程正常验收手续的。除外,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对安信公司在工程施工和合同期间提及维修也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维修工作。
安信公司辩称,广东花海旅游公司的上诉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的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却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存在拖延工程验收的情况。经安信公司多次催促,直到2019年4月25日双方实际进行了工程验收,验收的设备全部正常,双方并在4月26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安信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项均有合法依据,广东花海旅游公司虽提出上诉,但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广东花海旅游公司的上诉。
安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向安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3716.9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945元(从2019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2.本案诉讼费由广东花海旅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7日,恩平市花海欢乐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花海世界公司”)与安信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恩平市花海欢乐世界(第一期)三百万高清网络监控系统数字广播系统合同》,约定由安信公司安装上述工程。双方约定项目总价为350696元(未含线管材、立杆、不锈钢箱等费用);货款结算:双方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进场,5天内甲方支付首期总工程款20%(70139.2元)给乙方;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分支敷设、立杆出线完成后,甲方5天内支付第二期总工程款20%(70139.2元);摄像机与音箱安装完成各一半后,甲方5天内支付第三期总工程款20%(70139.2元);所有设备安装完后,甲方5天内支付第四期总工程款20%(70139.2元);设备调试完成后,按线管材实用计算后,甲方30天内支付第五期总工程款15%给乙方;乙方工程竣工之后免费保修12个月后,甲方支付最后一期总工程款质保金5%。验收时间:自合同施工竣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工程竣工后,甲方自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资料及通知后十五天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日期等同于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通知日期。
2019年4月26日,安信公司向花海世界公司移交《工程资料签收表》。该表载明项目名称为“恩平市花海欢乐世界(网络监控、数字广播、增加工程)”。移交资料内容为:1.设备安装及移交确认清单;2.工程竣工验收单;3.恩平市花海欢乐世界计算最终清单;4.工程线材送货汇总表;上述材料由花海世界公司法人代表莫昔棠签收。但上述工程花海世界公司仅支付210000元,现在安信公司主张花海世界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3716.94元。
另查明,花海世界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变更登记为广东花海欢乐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莫昔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花海世界公司与安信公司签订的《恩平市花海欢乐世界(第一期)三百万高清网络监控系统数字广播系统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安信公司已经依合同的约定为花海世界公司安装相应的工程,并于2019年4月26日向花海世界公司提交设备安装及移交确认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等材料,以上事实可以证实安信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花海世界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花海世界公司应当自签收上述材料后15日内组织验收,但此后花海世界公司并未进行验收,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视为对本工程验收合格。
本案的工程款数额问题。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50696元,但合同中对注明了上述价款未含线管材、立杆、不锈钢箱等费用。同时,合同第四条货款的结算中第(五)项也明确“设备调试完成,按线管材实用计算后,甲方30天内支付……,”安信公司提交的工程资料签收表中备注了网络监控、数字广播及增加工程,而花海世界公司所签收的最终结算清单中,也明确注明各项安装名称、单价、及总价,花海世界公司签收上述清单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安信公司主张除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加线材及增加工程最终结算总价为402462.67元,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本案中,合同中已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间,但涉案工程交付后,花海世界公司未将全部的工程价款支付完毕。安信公司主张花海世界公司支付173716.94元(支付网络监控系统工程209437.37元、数字广播系统工程165477.3元两项工程价款总计价款374914.67元的95%(5%为合同约定一年质保金)和扣除已支付的210000元,再加上办公大楼与展馆网络、电话、监控、广播、电视敷设清单总价2754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花海世界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价款给安信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其主张从2019年5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173716.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5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给安信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6.62元(安信公司已预交),由广东花海旅游公司负担。安信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896.62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受理费1896.62元。
二审中,安信公司提供了设备安装及移交确认清单,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在验收单中签名确认,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不否认,但抗辩确认设备数量并不是对设备进行验收。本院结合广东花海旅游公司签收安信公司交付的设备安装及移交确认清单、结算清单等情况,对安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广东花海旅游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余款173716.94元给安信公司?
查明的事实显示2019年4月25日,广东花海旅游公司的员工签收了安信公司交付的设备安装及移交确认清单、用户使用说明书,次日花海世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昔棠又再次在包括设备安装及移交确认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结算最终清单和工程线材送货汇总表在内的工程资料签收表签名确认,签收表中标注网络监控、数字广播及增加工程,且所附的资料中明确记载包括网络监控系统、数字广播系统等在内工程项目合计402462.67元,并记载了详细各项工程安装明细、单价及总价,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在签收时并未对上述清单所记载的内容提出异议。且从安信公司陈述的关于花海世界公司员工和法定代表人签收上述两份签收单经过来看,结合安信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在设备安装及移交确认清单中签名确认的内容,安信公司关于双方在2019年4月25日对工程现场安装设备数量及状态进行清点验收后次日广东花海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对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陈述合理可信,本院予以采纳,应视为涉案工程已经双方结算并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02462.67元。广东花海旅游公司上诉主张工程尚未完工但又对安信公司尚未完成哪些工程不能说清,其提供的照片和微信记录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明确对售后维修有相应约定,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向安信公司要求予以解决,故本案中花海世界公司以双方未经结算验收、工程尚未完成且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结算情况判决广东花海旅游公司向安信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73716.9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东花海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4.33元,由上诉人广东花海欢乐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海
审 判 员 黎景欣
审 判 员 张萍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飞凡
书 记 员 李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