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蔡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82民催17号
申请人江苏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靖江市中洲西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5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靖江农商行清算中心于2016年1月27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8692531、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标久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靖江燎原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31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包**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