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26财保140号
申请人:江苏康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保滩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承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涟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路中联壹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康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23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申请人江苏康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康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涟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23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康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