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快乐音响有限公司

江苏快乐音响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富建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快乐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72-11号阳光花苑综合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杨朋春,董事长。
上诉人射阳县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富建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快乐音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音响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1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射阳富建酒店上诉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宿迁京杭大酒店有限公司、宿迁市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四方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南京富建城市酒店的民事案件、执行案件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苏高法电(2016)184号]的背景就是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20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十亿元,致以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和被执行人的民事案件爆发。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总的资产,公平、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故对涉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宿迁京杭大酒店有限公司、宿迁市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四方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南京富建城市酒店的民事案件、执行案件指定盐城中院和阜宁法院集中管辖。因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众多,不可能在电传中一一列出,但该通知的本意是只要涉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民事案件,都要由盐城中院和阜宁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辖区,故被上诉人快乐音响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苏高法电(2016)184号]电传通知中,并未将上诉人涉射阳富建酒店的案件列在其中,上诉人认为只要涉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民事案件,均应集中管辖的主张,系对该通知的不当理解。综上,上诉人射阳富建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陈 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吉元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