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03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快乐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富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快乐音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富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皖1003执35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