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民终1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洪,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西民。
地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蒋凤春,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冠林绿化管理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生。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羊国忠,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军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羊国忠,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洪明,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代理人:孔德辉,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冠林绿化管理养护有限公司、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高洪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2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斌
审判员 冯 辉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秋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