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冠林绿化管理养护有限公司

***、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民终1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洪,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西民。
地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蒋凤春,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冠林绿化管理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生。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羊国忠,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军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羊国忠,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洪明,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代理人:孔德辉,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冠林绿化管理养护有限公司、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高洪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2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斌
审判员 冯 辉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秋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