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如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做的和解协议存在长期履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五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要求,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22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