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22民初1851号 原告: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农安县农****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建设运营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境泰房地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市建设运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境泰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市建设运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8,844,036.9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农安县***世家园小区(雅士居三期)由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境泰公司)开发建设,被告境泰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原施工方贵州一建公司撤出,工程停工。该项目工程的停工,引发实际买房人和回迁户大量信访,该项目建设和信访问题被国家信访部门督办。县府高度重视责成原告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农安城市建设公司)帮助被告境泰公司解决资金链断裂问题,继续组织施工建设,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因部分回迁户要求异地安置,原告农安城市建设公司代被告境泰公司向吉林省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安县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新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安县绅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8844036.90元,被告境泰公司至今未偿还,且原告农安城市建设公司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境泰房地产公司辩称:事实我公司没有异议,诉请的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房款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同时,原告是基于县政府对我公司涉及回迁户要求异地安置问题解决的主体,因此原告替被告垫付的置换楼房款即没有利息的约定,同时也不具备法定支付利息的理由,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无争议的证据有:城市建设运营公司提交的9份证据:1、①2017.11.30记账凭证(记-0041)②收据③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④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通知。证明原告农安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给吉林省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1860487.70元;2、①2017.12.31记账凭证(记-0129)②收据③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④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通知。证明原告农安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给农安县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2529315.20元;3、①2017.12.31记账凭证(记-0134)②收据③农安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④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通知。证明原告农安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给吉林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10480552.00元,本案中诉讼金额为100万元,其中9480552.00元已另案告诉4、①2017.12.31记账凭证(记-0137)②收据③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④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通。;证明原告农安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给吉林省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744614.00元。5、①2017.12.31记账凭证(记-0141)②收据③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④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通知。证明原告农安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给长春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620144.00元。6、①2018.1.31记账凭证(记-0049)②收据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回单)④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通知。证明原告农安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给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504852.80元。7、①2018.1.31记账凭证(记-0051)②收据③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④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通知。证明原告农安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给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499893.00元。8、①2018.1.31记账凭证(记-0073)②收据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回单)④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通知。证明原告农安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给农安县绅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561655.00元。9、①2018.2.28记账凭证(记-0041)②收据③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④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款通知。证明原告农安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给吉林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523075.20元。以上9组证据证明原告替被告境泰公司垫付的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共计8,844,036.90元。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初,农安县***世家园小区(雅士居三期)由被告境泰公司开发建设期间,因资金出现周转困难,原施工方贵州一建公司撤出施工工地,导致工程停工。引发实际购房人和回迁户大量信访,该项目建设和信访问题被国家信访部门督办。经县政府协调原告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农安城市建设公司)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代被告境泰公司向吉林省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安县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新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安县绅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8,844,036.90元,此款境泰公司未偿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农安城市建设公司为境泰公司垫付欠款实质是农安城市建设公司在保证境泰公司支付回迁置换楼房款过程中代为偿付此款,双方担保形成了债权关系。农安城市建设公司向境泰公司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为其垫付的居民异地回迁置换楼房款8,844,036.9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由原告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垫付回迁户购房款8,844,036.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08.26元由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