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方天正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91执69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方天正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33楼3303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玉磊。
申请执行人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方天正鑫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单位)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91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