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2682号
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科远路1659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耿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
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