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863号
原告:李超,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济南高新区,现住山东济南高新区。
被告: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3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3495557Y。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董事长。
被告: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1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24JP1E。
负责人:张德霞。
原告李超与被告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李超于2021年3月31日因双方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夏珍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