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287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和晓登。
被执行人:西安思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思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6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思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思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449311.00元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