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坦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思坦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70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柏**,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仲裁字(2021)第42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