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3财保61号
申请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平东支行,账号:4100/1551/6120/5020/346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4104/0101/0150/0026/04)予以冻结(限额2000000元)。 申请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834830181820210000018)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2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平东支行,账号:4100/1551/6120/5020/346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4104/0101/0150/0026/04)予以冻结(限额20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834830181820210000018)。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闫伟阁
书记员  买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