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威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320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威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新320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华威金鑫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1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华威金鑫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部门查询金融、工商、车辆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26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29日本院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华威金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管理登记信息,自然资源局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及实地走访调查。于2021年6月9日本院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回函,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华威金鑫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5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国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本院线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或找到被执行人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2448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01执21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 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 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
书记员 冯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