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3执673号之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808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刘 兵
书记员 郭怀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