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984号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金山桥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该邮件被原告拒收,后原告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蕾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