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号院12-1号楼2层2。
法定代表人:韩二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蔡文霞,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5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气设备买卖合同》第10项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应由起诉方人民法院执行裁判。该条款约定明确,可以确定管辖法院为起诉方法院,起诉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郑州××产业开发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气设备买卖合同》第10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由起诉方人民法院执行裁判。”该管辖约定用语不规范,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因此约定管辖有效。原审原告住所地在郑州××产业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有误,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50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