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财保603号
申请人: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电厂路80号16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蔡文霞,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号院12-1号楼2层2户。
法定代表人:韩二保,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2510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2510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上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请求;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吕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