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8459号
申请人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电厂路80号162号楼16层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霞
委托代理人蔡文霞,系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号院12-1号楼2层2户。
法定代表人韩二保。
本院依据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17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同意于2019年12月12日前支付74万元到申请人执行工行账户;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76万元;执行申请项下剩余款项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二、由韩二保就申请执行书中所有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调解书约定的所有款项;三、被执行人若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节点付款,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91执18459号案号的执行。
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