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3526号
申请人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楼**。
法定代表人蔡文霞。
被执行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院**楼****iv>
法定代表人韩二保。
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1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剩余未履行金额785000元。二、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结清上述款项,刘建辉个人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若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付款时间节点足额支付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按照未支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依据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91执恢3526号案件的执行。
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