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902民初9393号
原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2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75354501F。
法定代表人:蔡文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秀娟,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7441W。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胜,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
原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9461.07元(以79461.0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了《电气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货高低压开关柜和直流屏,合同金额为1748500元,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被告要求供完货物以后,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止到目前,货物质保期已过一年多,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欠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9461.07元未付,经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并发送律师函,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无动于衷,不予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期拖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到2022年9月21日,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9461.07元。双方同意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之前付清;
二、若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内容履行,则原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另外向原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原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其他互不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93元,由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井梦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聂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