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三电气有限公司与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6852号
原告:一二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8088376A。
法定代表人:*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7535450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二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力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一二三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二三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二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二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