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黔0302民初3号
原告:贵州***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鹏安全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96357608U,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项目C区国际中心3号2单元23层8号。
法定代表人:唐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桂斌,被告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整改费用697059.76元及设计费35万元;3、由被告承担违约金50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1日,被告将其所建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新雪域农产品物流园二号地块一、二层的消防设计方案修改整改施工,四号地块的消防工程由原告承接,并对款项的支付及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金5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进行了设计方案的修改,于2015年5月25日经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通过。次月,被告也审核同意支付原告35万元设计费,但一直未付给原告。同时,原告进行设计后,对整改工作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697059.76元工程量,由于被告未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为谢。
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属实,但消防设计和施工是配套工程,原告在未完成施工的情况下,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诉请的35万元设计费在合同约定中,是由原告来承揽消防设计,但我方的消防验收通知书上并没有体现原告的信息,故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诉请的施工费用在双方的协议书中有约定,由我方于消防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给原告,但工程并未完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被告将其所建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新雪域农产品物流园二号地块一、二层的消防设计方案修改整改施工,提供消防设计方案,设计费单价为每平米4.5元,总的设计费在被告取得消防部门的审图合格手续后向原告支付;第二条约定遵义市红花岗区新雪域农产品物流园二号地块一、二层的消防整改项目内容由原告施工完成,整改费用的计价和结算方式参照被告与原消防施工单位(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协议执行。整改费用在整改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第四条约定物流园四号地块的消防工程由原告施工;第五条约定如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15年5月25日,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给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一份遵公消审字(2015)第030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变更内容:原设计天井取消,1至2层增加防火分隔。使用性质:地下室为设备用房、铺面、商场和地下停车库,设计停车位409个,为一类地下停车库;1至19号楼1层至3层为商场及辅助房间。设计单位: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意见书的最后审核意见如下:一、同意该工程消防变更设计,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抄送单位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357971.85元设计费用,被告方工程负责人龚水根于2015年6月1日审核并签字确认,同意支付350000元设计费用。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被告方在审核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前,由案外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但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并未审核通过。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由原告对案外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并由被告支付设计费。原告贵州***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后,仍以案外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消防部门报送消防设计方案,并获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通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下达后,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进行施工。原告陈述其已投入资金697059元,因被告未支付设计费,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遂停止施工,并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由被告支付设计施工费及违约金。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消防验收通知书上没有体现原告的信息,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同时,原告诉请的施工费用在双方的《协议书》中有约定,应于工程施工完毕且消防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给原告,现工程并未完成,故不应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被告是否应支付给原告相应的施工费。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被告就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新雪域农产品物流园二号地块一、二层的消防设计方案先由案外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设计方案,因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方案未获消防部门审批通过后,被告就该地块的设计方案与原告重新签订了《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对设计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后该地块的设计方案得以审批通过,但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给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的遵公消审字(2015)第030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载明”变更内容:原设计天井取消,1至2层增加防火分隔。使用性质:地下室为设备用房、铺面、商场和地下停车库,设计停车位409个,为一类地下停车库;1至19号楼1层至3层为商场及辅助房间。设计单位: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最后审核意见如下:一、同意该工程消防变更设计,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同时将该意见书抄送给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内容可看出,该项目的设计及更改均是以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对原、被告双方承认的该项目的整改方案系原告完成的主张,其效力低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确定的”设计单位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告凭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主张设计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有损案外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是否应支付给原告施工费697059元的诉请,因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遵义市红花岗区新雪域农产品物流园二号地块一、二层的消防整改项目内容由原告施工完成,整改费用的计价和结算方式参照被告与原消防施工单位(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协议执行。整改费用在整改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从双方的上述约定及该工程实际施工状态来看,原告并未实际施工完毕,被告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整改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理,被告方未支付整改费用并不构成《协议书》依法解除的前提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月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25元,减半收取9362.5元,由原告贵州***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