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第8层802Y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8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量光公司于2023年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正积极争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量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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