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第8层802Y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8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量光公司于2023年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正积极争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量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