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4民初9424号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铁科运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别墅5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铁科运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