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众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8民初15761号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2006446X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众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希克西路5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8251897X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众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7.6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3618.84元,由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凡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